侵权法解读疑问
侵权法解读(一)在侵权法公布实施后,参加了多次培训和学习,有法律专家,医学专家参与授课,但还是有些不太明白,这次提出两个问题供讨论,望各位提出意见,总结提高,防范未然第一是56条中:因抢救患者生命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及家属的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活着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本条所说有几个问题,1、一是指家属不在场,患者无意识或者无行为能力,需要紧急处置手术活着抢救,此过程应该正常,但是抢救或者手术后患者病情有好转后如何办,已经转为非紧急情况,但又不得不治疗,而且治疗中还有很多项目需要告之,如何处置?费用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责无旁贷要抢救,但后期治疗费用怎么处置?2、有很多情况是家属都在,但是不同意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既不签字认可也不签字表示不同意,病人也不转院不出院,医生将如何处置?3、此类患者最多的是无主患者,既往病史、身体平时状况、过敏史等都不能采集,采取医疗措施后可能因此而导致患者死亡,后期家属来说明有什么什么病,而不能采取该项措施,是否算是医疗机构责任?第二是57条所说: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诊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问题:1、当时的医疗水平是怎么界定的,是指当时全国对此病的诊疗水平还是指当时此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国家级医院和一个乡镇医院的诊疗水平肯定有差异,专科医生和乡镇卫生院的医生肯定有诊疗水平差异,医生和医生之间也有差异,怎么界定当时的医疗水平?2、每个医疗机构无论大小,针对各种急危重症都有抢救的方法、流程、书上也都写明一般处理办法和特殊处理办法,只能进行一般抢救办法的医疗机构明知道一般处置不能达到效果,建议转院,而转院本身有风险,不转的话达不到治疗效果,可能导致不能达到现有医疗水平,而转走的话要是在途中死亡,又要承担不尽力抢救的责任,如何办? 以上是本人对侵权法关于医疗侵权的疑问,请同行们帮忙再次解读,有法律专业人士也请一并赐教,以后再跟随吧别的疑问发来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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