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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出于谨慎

作者:大江1 | 时间:2011-11-11 06:32:46 | 阅读:602| 显示全部楼层
  通讯员李志金
  陈超马上将陈小波抱到他的房间内,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李秀梅翻出自己的手机,却已经没电。这时,本已离开的“隆隆”又来到家门口说:“用我的手机”。李秀梅接过手机,浑身颤栗地打120,“隆隆”就一直在旁边守着。陈小波随后被送到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当时只是教女儿读书,声音可能是大了点,他让我搬,我都答应搬了。”李秀梅委屈说,实在不清楚为何这次“隆隆”作出这样的行为。
  李秀梅一家不服,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自诉。李秀梅申请做新的司法鉴定,中院法官斟酌再三,决定同意,并且让当事人双方自己选择鉴定机构。



  被害人妻子李秀梅回忆说,2009年9月29日晚9时许,她与丈夫陈小波、邻居陈超等在火炬开发区沙边村的出租屋看电视。邻居青年男子“隆隆”突然踢她家木门,并骂她们声音太大,非常烦躁。李秀梅打开门,对“隆隆”说不要骂人,但“隆隆”却朝她左脸打了一巴掌。丈夫陈小波上前阻挡,“隆隆”往他胸口一刀捅过去,血立马喷出来,溅到墙壁上,陈小波晕倒在地。



  警方将“隆隆”带走后,“隆隆”的精神状态成为焦点问题。李秀梅坚持说,与“隆隆”做邻居有2年左右时间,平常没有什么矛盾。
  四次司法鉴定





  而当事人“隆隆”对警方说,当时他在家里面切菜,听到陈小波夫妇好像在说他的坏话。“我脑子很乱,感觉对方好像在嘲笑我,好像持续了几十分钟。最后,我决定去找对方理论。因担心可能会打架,携带了一把钢制弹簧刀。”“隆隆”说,捅人的时候不清醒,行为好像不受控制。
  21岁的“隆隆”在捅死邻居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各方对此争议不绝,司法鉴定一共做了四次,创下纪录。“为了这个无罪判决,我们斟酌再三。”法官沉重地说。

  不过,“隆隆”的父亲赵东升说,“隆隆”患有精神分裂症,从2005年开始表现出这种病情,到了2009年3月病情开始变得很严重了。
  文/记者肖成
  第四次精神病鉴定由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进行,结论是“隆隆”案发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过,李秀梅坚持中山大学的结论正确。

  声音引发惨案
  精神状态成焦点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出于谨慎,又找了第三家单位做精神病鉴定,广州市精神病医院认为隆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检察院因此决定不起诉。
  “李秀梅一家确实非常可怜,上面两个老人,下面两个小孩,我们也是非常同情。不过,我们也不能忽略被告人的权利,特别是当他有精神病时。为此,我们再三斟酌”。本案的法官说。

  “隆隆”平时看起来没什么问题,还经常给他爸妈帮忙,案发当晚也非常清醒,清华出国,“他还威胁我不让我报警,最后还是120来了之后才报警。”李秀梅说。
  21岁“隆隆”捅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中院首例刑事自诉案宣判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隆隆”不负刑事责任,“隆隆”的父母赔偿约23万元。

  “隆隆”的父亲赵东升回忆说,下午5时许,在他经营的面馆内,他因吃米饭还是馒头的问题说了“隆隆”两句,“隆隆”当时什么也没说就气呼呼地回家了,家里面就只有他一个人。当晚10时许,听说儿子在家出事了。
  “隆隆”老是觉得有人要害他、很多疑,发病时会攻击靠近他的人,有自残倾向。“我是因为要给他治病,才将他带来中山。”赵东升说,他们一家来自于河南,在中山摆了一个面摊,这些年要给“隆隆”治病,欠下一堆债。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做了一项艰难的决定”,判决杀害邻居的精神病人无罪。这是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刑事自诉案件,中院刑庭只受理命案等重大案件,一般由检察院起诉,之前从未有当事人直接起诉。
  为了确定“隆隆” 在案发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找了两家单位做了司法鉴定,第一家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认为没有,但第二家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认为案发时其处于疾病残留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以此移送给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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