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卫生厅下发2012年新疆地区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的通知
[复制链接]
新疆卫生厅下发2012年新疆地区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的通知
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
新疆考区合格线标准
一、我区合格线标准制定原则
(一)分级别(自治区、地州、县市、乡镇)、分民族划定分数线。
(二)维医各类别、级别全部执行国家合格线;
(三)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及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医师因考试人数少,不再制定我区标准,仍执行国家合格线。因自治区级口腔类别和地州级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类别少数民族通过率较高,故合格线标准高于其他民族。
(四)少数民族继续执行2004年确定的范围,即维吾尔、哈萨克、蒙古、塔吉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塔尔、俄罗斯、锡伯族、达斡尔、藏族和回族等12个少数民族。
二、我区2012年拟定合格线标准
根据上述原则,以国家分数线为标准,按照不同分数档进行通过率分析,选择最接近国家通过率的分数档定为该类别我区合格分数线。
( 一)自治区级医疗机构拟定合格线
1.临床执业医师:360分,少数民族320分;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70分、少数民族130分;
2.口腔执业医师:341分,少数民族335分;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175分,少数民族178分;
3.公共卫生执业医师:320分,少数民族260分;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155分(无少数民族考生);
4.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340分,少数民族281分;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5分(无少数民族考生);
5.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因人数少,仍执行国家合格线350分;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因人数少,仍执行国家合格线184分;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医师因人数少,仍执行国家合格线303分;
7.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372分;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87分;
8.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医师:372分;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87分;
9.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354分,少数民族330分;
(二)地州级医疗机构拟定合格线
1.临床执业医师:339分,少数民族255分;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69分,少数民族112分;
2.口腔执业医师:328分,少数民族270分;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174分,少数民族135分;
3.公共卫生执业医师:320分,少数民族230分;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155分,少数民族111分;
4.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330分,少数民族281分;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0分,少数民族184分;
5.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353分,少数民族310分;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190分,少数民族170分;
6.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310分;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45分;
(三)县级医疗机构拟定合格线
1.临床执业医师:326分,少数民族240分;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68分,少数民族112分;
2.口腔执业医师:328分,少数民族238分;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173分,少数民族131分;
3.公共卫生执业医师:310分,少数民族210分;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155分,少数民族110分;
4.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320分,少数民族280分;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68分,少数民族138分;
5.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334分,少数民族310分;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188分,少数民族150分;
6.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228分;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12分;
(四)乡级医疗机构拟定合格线
1.临床执业医师:319分,少数民族220分;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57分,少数民族107分;
2.口腔执业医师:285分,少数民族235分;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172分,少数民族127分;
3.公共卫生执业医师:259分,少数民族208分;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142分,少数民族101分;
4.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319分,少数民族250分;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66分(无少数民族考生)
5.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330分,少数民族290分;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186分,少数民族149分;
6.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185分;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05分;
目前我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分级别划定分数线,存在个别高级别医疗机构考生到低级别医疗机构报名考试,低分拿到证书后,在高级别医疗机构执业的情况。因此建议在新疆疆内享受地州、县市、乡镇等分数线的考生,在医师资格证书上分别标注地州、县市、乡镇的标识,规定在所在级别医疗机构执业时间达到5年后才能流动。医师资格考试新疆享受特殊政策时间建议将自治区、地州级医疗机构延长至2016年;将县市、乡镇级医疗机构延长至2018年。 |
|
|
|
|